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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策划]必须了解的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时间:2008-08-18 发布人:searabbit 编辑:searabbit 来源:IDOIDO论坛


  我国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如下: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之中以再婚者居多。在经历过感情波折的基础上,他们在选择伴侣时不仅要考虑到感情因素,也要顾虑到自身或其子女的利益,用公证的形式划分双方各自的财产,对今后的婚姻生活无疑是一种保护,这是一种理性思维。其次,再婚者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又以老年人居多。老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矛盾升级,这样的婚姻不可能顺利。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再次,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中,一些欲结婚的双方经济条件相差悬殊者也占多数。经济条件不好的一方,不愿别人说自己是想通过婚姻达到致富的目的,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就能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尊严;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不想对方与自己在一起是出于金钱的目的,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更纯洁、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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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searabbit 发表时间:2008-08-18 09:51:54
  注释:

  [1] 2000年10月28日《羊城晚报》第5版登载的《婚前财产公证坦荡登堂》,载2000年12月29日

  [2] 2000年5月27日《中国妇女报》第五版登载《修订婚姻法民意调查》。

  [3]邹沛颜陈卫平著:《婚前财产公证--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4]周冰等著:《当代社会问题》,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5]邹沛颜陈卫平著:《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页。

  [6]范俞著:《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发表人:searabbit 发表时间:2008-08-18 09:51:26
  尽管婚前财产公证使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难为情面,但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确实是一个明智的做法。因为财产关系不像其他的法律关系,它是个复杂而又烦琐的关系,对于财产关系我们需花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去讨论,特别是法律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更应该有具体明文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从而减少现实社会中有关财产纠纷引起的夫妻双方反目成仇的局面,同时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总之,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力度是必然的,对于社会只有好处,它的发展,健全,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
发表人:searabbit 发表时间:2008-08-18 09:51:07
  3、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形财产也属于夫妻财产的领域,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双方努力创造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它们凝聚着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心血,带来的利益不可小视。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知识产权,其作为人们自身的智力成果(著作权、商标权几专利权)和精神财富具有无形性,法律对此更应加以规范和保护。虽然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的保护这部分财产,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相信技术上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不够的,只有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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